井田制的理想

 

12章提過,我們可以依循底下的三類問題去了解先賢在無道亂世裡的思考:(1)陷於無道的理由,(2) 理想社會的樣式,(3)如何搭建 由無道社會到理想社會之間的橋樑?我們曾分別討論了老子、孔子、與墨子等先賢的不同解釋、理想社會、和策略。另外,我們也曾簡短地批評了孟子的「何必曰利」的說法,而未曾討論到他心中的理想社會。在我國長達三千年的歷史記錄中,孟子所思構的理想社會遠較其他先秦學者更具影響力。它影響到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思想、毛澤東的人民公社制度、以至於台灣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即使到今日,台海兩岸學者在思考土地分配與貧富問題時,也還很難擺開它的影響力。由於其影響深遠,我們覺得有溯源詳加說明的必要。

    關於孟子的理想社會,《孟子•滕文公上》有一段直到現在都還有爭議的話:

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挍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勤,不得以養其父母。...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徒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依孟子的描述,商、周兩代都曾採行過井田制,但有些學者則懷疑井田制只是孟子的構思,而不是歷史事實。本節將不擬去討論這些疑問,而是關心歷代學者對孟子這一段話的詮釋與延伸。

 

    在上段的文字裡,孟子清楚地表明了實施井田制所欲成就的三個層次的目標。在最表面的一層,井田制是一種君主要求百姓負擔政府支出的租稅制度。他主張人民的負擔不應超過其產出的十分之一。其次,它是國君治理全國土地的土地制度,其目的在為民制產,使人民有能力安養父母。最終的目標,則在實現儒家所講的仁政:不僅要保護人民免於暴君汙吏之害,更要積極建設一個百姓親睦互助的社會。

    孟子自稱他的敘述只是「大略」而已。漢初的《春秋公羊傳》則是最早發揮孟子井田制思想的文獻。在<魯宣公十五年>,公羊傳作者說道:

 

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籍。古者曷為什一而籍?十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這是以發揮孟子所說的「(賢君)取民有制,皆什一也」去詮釋魯宣公十五年初所採行「初稅畝」政策的含義。

    初稅畝」是中國最早實施的租稅政策。在井田制下,全國的土地都是王室的。儘管百姓係以在公田的義務勞作向政府交換一生的私田使用與產出物享用兩種部份財產權,百姓對私田並無佔有或移轉的權利。因此,從財產權歸屬的角度而言,政府得自公田的收入不能說是百姓的,只能說是百姓以體力與時間為代價的。這差別不止在於字面,而涉及到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

    首先,人們在繳「租」之後,是否還須納「稅」?「始履畝而稅」是說:政府先丈量百姓所耕作之田地後,再課征稅額。當魯宣公要求百姓除了必須到公田義務耕作外,還要繳納其私田產出的一部份時,我們是否可將其僅視為公田的租金被提高而已?《公羊傳》並不反對此看法。它是從人民的負擔與對公共事物的需要來論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的稅率,因為「多於什一,大桀小桀;寡於什一,大貉小貉」。當時的社會裡,社稷、宗廟的建設與祭拜,以及百官的工作都需要不少的花費。若百姓繳納的稅率低於什一,社會就無法建立完備的社稷、宗廟、百官等公共建設,而與無禮制的蠻貉社會無異。反之,如果百姓負擔的稅率超過什一,其超過之數必被用於滿足君王的各種私欲。此類君王與桀紂無異矣,是人人可得而誅之的。

    其次,既然已開始徵稅,是否可以乾脆廢了公田,或者廢了集體勞作的制度?這問題可由《春秋穀梁傳》提出的「古者什一,藉而不稅」來討論。藉由對古代的了解,穀梁傳的作者似乎認為:既然百姓已到公田義務耕作,便不應再繳納其私田產出的部份。那麼,反過來說,不就是:既然百姓已繳納其私田產出的部份,便不應再到公田義務耕作。百姓既不應再到公田耕作,公田便只有廢了。《穀梁傳》提過:「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這句話已經隱指井田制度的問題:公田耕作方式容易發生偷懶摸魚現象。當政府無法降低百姓耕作公田時的偷懶、摸魚現象時,公田、私田的制度便不得不廢除,而改以直接將土地全部分授與百姓,然後再按土地大小與肥沃度繳稅的制度。

    第三,怎樣的稅率才不致使百姓的負擔過重?從人民的負擔與對公共事物的需要來考慮,孟子與春秋經的學者都主張採什一稅率。此外,孟子也提到稅率的確定性問題。他認為商、周兩代行的井田制,不同於夏代採行的貢法。照孟子的說法,夏代的貢法是先就某一塊地算出其若干年的平均收成數量,然後再以此數量為稅基,算出每年應繳納的數量。不論豐年或災荒歉收之年,百姓都得繳此固定的數量。孟子批評夏代的貢法是:豐年時,百姓有較強的繳稅能力,政府其實是可以多加課取卻沒課取;凶年時,人民的繳稅能力差,但上繳穀的數量不變反而造成稅率變相增加,致使百姓一家老小拋屍露骨於山溝之中。相對地,在井田制下,百姓繳納的稅率是固定的;因此,荒年時繳交的穀量少,豐年則較多,而不致發生貢法的缺點。

    第四,在「稅」的新制度下,人民的福祉能否受到保障?「租」是兩人間的契約關係,「稅」是政府強制性權力的施展。在原始的公私田制下,百姓在私田上的產出,是政府課稅權力不能及之處,或者說是百姓能擁有的「基本私有物」。在廢公田行稅畝後,雖然百姓不必到公田上從事義務勞作,但政府的課稅權力卻已伸向百姓在私田上的產出。一旦政府的課稅權力伸入後,即使是基本私有物,百姓也無法保證它不受到政府的掠奪。政府的稅率訂得愈高,百姓的基本生活便愈無保障。因此,人們將如何約制君王的稅率來保障自己的福祉呢?孟子將十一稅率推奉為三代的定制,然後再借人們對三代黃金盛世的嚮往,來強調它的神聖性。他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雖然他曾引龍子的話並批評貢法,孟子在此句話裡則又強調三代裡貢、助、徹三法在稅率上的一致性。因此,什一稅率便成了後世加諸於君王向人民課稅的一項不成文的制約。我們甚至可以說,什一稅率的主張是用以彌補百姓隨「井田制」被廢而喪失限制政府無上課稅權力的一項保護。因此,以後歷代學者們便借《春秋經》的歷史地位及孔孟聖言,來制約君王權力運用的範圍。雖然無人能夠強迫君王必須遵守此一規範,然而,君王若執意違背此一規範,仍需承擔百姓及後世譴責的成本。

    儘管他對於利的認識不夠,孟子貢獻的「什一稅率」理想誠然對後來歷代的經濟思想發生極大的影響力。在君權體制下,這制約雖然必須內化成君王的自我約束才能收效,但畢竟也成為天下人與後世能持以評估君王作為的一項數字化標準。商、周兩代是否實施過井田制以及將來是否要實施,或許都不是孟子所關心的。在他所處的戰國時代裡,各國政府在戰爭與備戰上的經費支出已大幅增加,而非來自公田的「租」所能應付。政府開始徵「稅」的作為並不驚奇,或許孟子早已預期它會成為未來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井田制可能是他用以支持什一稅率主張的佐證。

    然而,孟子的井田制社會卻在東漢學者的筆下,被扭轉成集體化社會的理想國。更不幸地,這種理想強力影響著我國兩千年來的社會思想。東漢何休對「初稅畝」的注疏,並不從孟子的什一稅精神來詮釋,而是抓住《公羊傳》提到的「頌聲作矣」四字大作文章。讓我們看一段他的敘述:

 

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十井共出兵車一乘。...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肥饒不得獨樂,瘠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為軍民力,強國家。...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旦開門,...晏出后時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飢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十月事訖,父老教于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士以才進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餘一年之蓄;九年耕,餘三年之積;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儲。...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故曰:頌聲作矣。

 

這是我國最早集體化社會的設計,連每日何時出城耕作、何時背木柴回城都有詳細的「作業規則」。概要地說,這是一個全面控制的「同風俗、通材貨、...財均力平、兵車素定」的社會;它不禁令人想到毛澤東時代的「人民公社」。不僅漠視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更明顯地遺忘了《穀粱傳》所指出的「公田稼不善則非民」的誘因問題,何休認為人民將是「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在何休之後,東漢荀悅在〈正本〉一文中也同樣地視井田制為一套建立「守望相接,疾病相救,...同巧拙而合風俗」之理想社會的辦法。荀悅對理想社會的描述與何休的描述幾乎是相同的,甚至可視為抄襲。

    何以東漢的學者會鍾情這樣的社會制度?土地兼併的現象並非首度出現於東漢,西漢初年董仲舒即曾描繪出「富者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土地兼併景象。在台灣最近的房地產狂飆事件中,這句話也透過媒體讓許多不識古文的人耳熟能詳。東漢時,土地被少數官紳、初年富豪所吞併的情況,在荀悅看來,已經嚴重到西漢的地步。當兼併使得土地完全集中於官紳、富豪之時,沒有田地的貧戶根本無法在農業社會裡離開家鄉到外地就業,而必須向他們租佃田地耕作。在極惡劣的條件下向官紳、富豪租佃田地是根本談不上所謂情願的、公平的市場交易的;當然,此時的租佃價格也不是什麼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果。我們通常所掛口的,「只要是出於雙方自由議價的交易條件必屬公平」的觀點,必須以議價雙方都有另一種其他的選擇為前提。像東漢佃農田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這種惡劣交易條件,不由得令人想到十七世紀英國圈地運動之後,那些失去農地而走入工廠的工人所能得到的微薄薪資。造成這類交易條件的理由是同樣的:當資方知道勞方完全沒有其他更有利的選擇機會時,資方便會無情地逕行壓榨勞方。此時,對資方的唯一制約不過是勞方的怠工或抗暴。在這種社會裡偷生當然是很不理想的,我們可以同情東漢學者對理想國的嚮往,但更必須注意其是否為夢幻泡影,甚至於在追求這樣的社會主義理想之時,反而陷入了萬劫不復的苦難。

 

 

土地政策

 

    東漢的土地何以會集中在少數富豪手中?荀悅的說法是:「今豪民占田...是自專封也;買賣由己,是自專地也。」也就是說,富豪一方面將廣大的公用之地占為己有,另一方面又利用買賣方式將許多私人田地合併過來。我們知道富豪合併私人田地的行為是隨著土地私有化同步發生。中國在商、周時的土地制度是否為公有或公用,一直是爭議的問題。但可以確定:自秦孝公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土地私有制便逐漸擴及全國。土地私有制必須包括土地的自由移轉權,故土地自由買賣與兼併是伴隨著土地私有制發展中同時發生的現象。但是,土地兼併並非土地自由買賣的必然結果。不幸的是,鑒於兼併的惡果,許多社會主義者主張土地的國有化而反對土地自由買賣。

    到西漢初期,土地兼併情況已甚為嚴重。孝武時,董仲舒便曾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併之路」的政策建議。此限額在西漢哀帝時是「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我們可以想像三十頃的限制只能減少大富豪的人數,卻增加小地主的人數,它對改善土地兼并現象的效果不大。故,荀悅直接地批評到:「雖有其制,卒不得施行。然,三十頃有不平矣」。既然連「限名田」都無法有效實行,又如何盼望恢復井田制?如果蠻幹,又將如何?王莽的失敗正是一個警惕。王莽是西漢之後的一位具有理想的改革者。他為了恢復井田制理想,更頒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買賣。其另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鄰里、鄉黨」。王莽有意恢復孟子心中的井田制,但他失敗了。要強令人民交出私有田地給九族、鄰里、鄉黨,必然會引起極大反抗的。

    董仲舒的限名田及王莽的王田制的失敗,的確讓荀悅體會到制度改革的成敗繫於改革成本的高低。任何的改革都具有財富或資源重新分配的含義,必有一些人會受益而另一些人會受害。於是,預期自己將會是受害者必然有所反撲;而且,當他們預期的受害程度愈大時,其反撲力量愈強,改革的阻力也就愈大。不用說,恢復井田制的改革必然要遭到地主的反撲。荀悅知道:「土地既富列在豪強,卒而規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他相信在土地兼併嚴重的時期,地主的勢力必大,此時絕不是恢復井田制的時機。於是,為改善當前的弊端,只能先找出病源,再就源更治,或許改革的成本會低些。由於他已看出導致百姓負擔過重的原因是土地的自由買賣,因此,只要禁止土地的自由買賣,便能抑止豪強、富人進一步兼併土地,而平民也就有田可耕。平民一但有田可耕、有恆產,其餘關於同習俗、均財力的制度便易推行。但是,他忽略了豪強之所以能佔公地、併私地是因為官紳、富豪間的利益勾結。

    荀悅說東漢百姓的「租稅」負擔過重的原因不在政府而在富豪,更說政府課於民的稅率只有百分之一。既然政府未成為苛稅之源,強調什一稅率為中正稅率的春秋大義便為當時的學者所忽視。何休與荀悅幾乎是同時代的人,他自然也不會強調政府課稅權力擴大的潛在危險。相反地,社會的弊病是來自富豪的兼併。百姓對於富豪只有任憑擺布,因此,能助百姓脫離苦海的只有政府的介入。何休與荀悅的建議只是循此推理的不同程度的表達。政府,尤其是聖君治下的政府,是百姓在不滿意富豪獨占社會資源時求助的唯一對象。於是,政府不再是與平常百姓對立的暴政,而被視為百姓安居立命的守護神。至於它時而表現出來的貪饞、暴虐行為,則被解釋成為「不得人」而治的結果,而非制度的潛在缺陷。我們猜測,這一發展或許說明了中國為何只強調民本思想而未曾探討民主制度的部分原因。但是,當人們將自己的盼望都寄託於政府時,長久的歷史經驗卻又不斷地指出其中的危機。難道人們只能在飢民與奴僕之間作選擇而不能去尋找更好的制度嗎?

    我們從歷史得知,東漢亡後,中國北方陷入長期紛亂狀態。戰爭損毀了許多農村;五胡的侵入也逼使不少富豪巨室南遷。當北魏孝文帝統一北方時,大臣李安世便就當時的大環境向孝文帝陳述,並建議趁時機重建井田制社會。孝文帝採納了李安世的建議,並於太和九年下詔實行均田法。均田法實行的範圍與程度有多大,一直是歷史學家所爭議的問題。本文將不涉及這些史實的論戰,而僅想強調:均田法已不再採公田的集體耕作方式,而改採實物繳納的方式。除此外,儘管北魏孝文帝能在低成本下將許多爭訟難判的土地收歸國有,他並沒有完全否定土地的私產。對於那些私有權仍明確的土地,北魏政府則只禁止其買賣。均田法在北魏開始實施,歷經北齊、北周、隋到唐代初期。實施均田法的目的是要使百姓都有田可耕,而前提則是國家必須要隨時有田可配授給百姓。但在均田法下,雖然露田必須於身歿後歸還國家,但桑田及官員擁有的賜田,則屬於不必歸還國家的永業田。這些永業田在均田法實施之初雖僅佔國有田地很小的比例,但年復一年,此比例逐年增大。再加以人口的成長速度大過土地的開發速度,三百年後,到了唐代初期,豈還有國地可供授田?

    唐以後的歷代土地制度固然有許多變異與相隨而生的問題,但那並非我們要討論的重點。簡要說來,歷代土地的問題大致可由上面的討論內容涵蓋。雖然後世仍可見到提倡恢復井田制的學者之見,但「公作則遲」的體認早已成為共有的常識與智慧。後世再議恢復井田制者,也頂多主張由政府授田、身沒還田的政策,而不是集體耕作的公田制。諷刺地,一千多年之後的毛澤東與其身邊的同志竟遺忘了中國的這一寶貴歷史智慧,而提倡起集體耕作的人民公社。

    「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與「公地放領」曾被推崇為台灣經濟奇蹟的基礎。但是,與它們相關的一些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也遺留下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台北市的土地一坪動輒要價幾十萬元台幣,一間新的公寓每建坪至少也要二十萬元。「無殼蝸牛」的抗議並不令人意外;但是,在高空屋率下,房價卻又居高不下。造成這些現象的因素,我們已經討論過一些。然而,另一主要原因就出在土地制度上。當財政部擬廢除行之有年按「公告地價」征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辦法,並改以市場成交的時價課征時,南部各議會的抗議逼使部長黯然下台。這種現象所反映出的土地問題是嚴重的。當實際市價為公告地價的十倍時,這種對於課稅計算方式的改變必然要引起反抗。因為,在稅率不變的情形下,稅賦的負擔將成為原來的十倍。顯然的,不僅炒地皮的官、商、與民代吃不消,一般的民眾更承受不起。就像前面所介紹的一些歷史,土地問題往往與稅賦有關,即使在今日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炒地皮的人往往是「假農民」,而為媒體所抨擊。但是,這些穿西裝、坐賓士、上五星級大飯店的領袖為何要冒充一位農民呢?因為,法律規定農地的買賣只限於有農民身份的人。此外,法律規定農地也不能任意變更用途。工商業發達後,一位兒女都長大到都市工作的老農,再也找不著青年幫忙農事,也找不著農地的買主。於是,我們看到一方面建地的價格增高,另一方面又有許多荒蕪的農地。換言之,這些現象的背後是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如果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則農地就可以轉為工、商業用地或一般住宅用地。如此一來,不僅再看不到荒蕪之地,而且房地產價格也會隨之降低。與歷史發展比較,以前的禁止土地自由買賣還可以說是為了要禁止兼併、保護農民;但是,在農業式微,子嗣也不願繼承農務的現況下,禁止自由買賣就決非保護農民的政策。當「假農民」可以暗渡陳倉變更地目時,我們可知禁止自由買賣所保護的乃是官員、民代、與假農民。於是,土地的分配不均並非出自於自由市場裡的土地買賣,而是由於禁止自由買賣。遺憾地,今日一些主張土地計劃的學者似乎未曾了悟這些道理,反而又提出了擴大政府官員貪污機會的計劃。只租不賣的國民住宅與無中生有的新市鎮並不能解決土地與住宅問題,只會更加重。因為,它們的價格與品質完全操縱在一批沒有市場壓力的壟斷官僚手中。在實行這種計劃時,爭相謀取國宅管理處、新市鎮主任委員職位的競租行為,以及圍標、偷工減料,以至於發生破屋、荒鎮等現象,是將毫不令人意外的。

 

 

抑商?重商?

 

一節的討論指出了:北宋以前的土地與財稅政策曾在私有制與公有制之間更替數次。商周之際是採行以耕作公田為代價向政府租借私田的制度,然後到「初稅畝」時期,土地開始自由買賣。到漢初,便出現土地集中於少數地主的現象。兼併問題到東漢更形嚴重,因而出現建立集體化社會的設計藍圖。北魏孝文帝在統一北方後,趁勢收編產權不明的私地,實施均田制,並同時禁止未收編的私有土地自由買賣。均田制歷經南北朝到隋唐,前後達三百年之久。盛唐繁榮帶來的人口成長與商業的興起,卻使它無法再順利運作,而終於崩潰。北宋以後,土地恢復自由買賣,兼併現象又再度顯現,而恢復井田制的呼聲也再湧現。畢竟時代已不相同,歷代長期建設的溝渠、屋舍、與開墾的土地,早已不規則地散布大地。宋代蘇洵便指出,若要毀壞現狀去恢復井田制,可能重建工程未完成之前而百姓已先滅亡。另外,宋代葉適也指出,當時的富裕商人已成為政府稅收與民間就業機會的主要提供者,若將全民再推回農業,非但無法使政府收到足夠的稅收,更無法養活眾多的人民。井田制不只是一種稅制,更是建立一個均等有序社會的理想制度。然而,它卻是要以規畫全民皆農為必要條件。於是,不必藉力於固定土地便能累積財富的商人,便成為該制度的潛在破壞者。這說明了為政者與學者們為何要主張「商工為末」的部份原因。

    雖然歷代政府受井田制思想的影響而刻意採行抑商政策,然而,隨著人口成長與區域間往來的頻繁,這政策只會延緩商業的形成時機而已。除了突發的天災,影響社會的變動因素都多少有跡可尋,且社會上也都有一些人能提早窺得此跡象。在市場中活動的商人隨時都看到商品需求的變化。如果市場是自由開放的,則在預期有利的市場變化下,將有一些人會棄農從商。不幸地,被刻意強調的農本商末思想與政府相隨採行的抑商政策,卻阻止了平常百姓加入從商的行業。在自由競爭的市場內,只有對市場變動較靈敏的商人可以生存下去;但在抑商政策下,生存下去的「商人」卻是對政治活動較靈敏的人。由於商業對流通貨物的貢獻無法完全否定,即使抑商也並不表示完全排除商業活動。因此,商人必然要與王公貴族掛鉤,以繼續保持他們的經營機會。換句話說,抑商政策等於是以政策保障官員的政治壟斷,以及「政治性商人」的商業壟斷地位。

    市場競爭是社會開發新產品以及開發新技術的動力。在今日台灣,賣米商人若想推出小包米時,必然會強調自己的產品與其他品牌商品的不同點,如:來自濁水溪、來自蘭陽平原、營養的胚芽米、香Q的長米等等。同樣的,烏龍茶、音響、化妝品等,那一家廠商不以強調自己的招牌與特色來吸引消費者?然而,在市場的競爭機會被限制後,這些動力便隨之消散。平常百姓既失去開發新產品進入市場的動機,「政治性商人」也沒有利用財富去開發新技術的動機。農業不能離開地,於是,當這些官商勾結者在瓜分貿易利得之後,自然地會用財富去囤積土地。土地投資是果,不是因。換言之,韋伯 (Max Weber) 以及跟隨他的東西方學者,都錯誤地把中國長久以來未進入資本化生產的原因歸於中國人的「戀土地情結」。長遠以來的抑商政策,或官商勾結,才是真正的根結所在,所謂中國人的戀土地情結,如果有的話,則是此政策導致的結果。

    只要抑商或官商勾結的政策一日不除,土地兼併問題便會愈形激烈。既然未能了解土地兼併問題的根源,強調限制土地買賣,甚至是想建立集體社會的學者,不意外的都主張採行更強烈的抑商政策。清末的太平天國、康有為、孫中山、與中國共產黨等亦莫不如此,只是程度上有些差別而已。近代,資本化生產與商業的結合也使資本隨土地之後,出現集中的現象。在台灣開放私人銀行營業之時,不但商人競相申請,即使連工業家也與他們結合起來。在自由競爭下,這種資本集中並沒有什麼不好,即使他們又炒熱房地產,也不至於有什麼不利的影響。但如第2426章所說,其中並非是完全的自由市場競爭,而參雜了利益團體與官員、民代的五鬼搬運,以及對小商人的管制、歧視。這也就難怪小市民各個感覺悲哀,同時讓學者提出的理想社會主義計劃打動人心。嚴格說來,近年的發展仍然步著前期歷史的後塵。但是,除非認清到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真諦,並採取積極的票決行動來改變憲法、制度,歷史上出現的苦難還是會再重現的。

    相反的,與歷史發展比較,台灣近半世紀以來又可說是在重商政策的環境下成長的。以強調擴大外貿盈餘為重點,重商主義曾盛行於在十七、十八世紀帝國主義時代的歐洲。為了追求更大的貿易盈餘,這個主義主張政府應鼓勵具出口優勢的產業,並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工業。雖然抑商政策限制貿易機會而重商政策則鼓勵貿易,但兩者則同樣地干擾了人們在市場中自由進出的選擇。在自由市場下,貿易機會能在各個人的努力下自然地成長與擴大,而不必借用重商政策。我們不同意重商政策,並不是反對貿易機會的擴大,而是反對其所造成的扭曲。第27章提到過,台灣經濟成長的一項主要因素是企業家能不斷地尋找新商品。但有一點不能誤會的是,這些企業家並不是被指定或是被鼓勵的一群;相反地,他們並不具有特殊的身份。更明確地說,一般的市井小民,只要看到有利潤的貿易機會,便會穿起「企業家」的外套;相反的,在混不下去時,也會立即脫掉它。「企業家」並不是固定的階級,只是個人的一種職業選擇。毫無疑問地,政府的重商政策會鼓勵人們多朝向此發展,但它也同時讓一些本不宜進入者產生錯誤的假象。甚且,重商政策或對特定行業的獎勵投資,只不過模糊了人們對行業的選擇。

    一旦政府以介入的方式來塑造社會經濟的樣式時,決策過程中便會出現許多的利益衝突,以及利益輸送、貪污賄賂、競租行為等弊端。於是,如前所論,生存下來的「商人」並不是對市場變動較靈敏的企業家,而是對政治活動較靈敏的「政治性商人」。這些人,也必然要與政府官員掛鉤,並進一步破壞市場與法律的機能。十九世紀法國學者托克維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 曾認為:當一個社會愈走向開放時,人們對特權愈不能容忍;而當社會的所得愈高時,人們容忍不平等的心胸愈小。當然,這句話不是什麼定律,只是一位學者的觀察。但,它倒是相當能反應台灣社會近年來呈現的現象。在國民所得不斷成長後,「政治性商人」對市場與法律機能的干擾便愈被攻擊。然而,令人擔心的是這一發展,卻有朝「反市場競爭」發展的傾向。我們要強調,這些弊端並不是自由市場運作的結果;相反地,它們是自由競爭市場被干擾、被限制後出現的後果。反對市場競爭的主張,非但無益於改善現況以臻理想,更會把潛藏在社會裡不斷尋找新商品與開發新技術的動力埋葬掉。

    抑商政策不但扼殺創新產品的動機,也消減許多新的投資機會;結果,自然會使資金集中轉向投資到現有的土地。造成此錯誤政策的原因之一,是學者對「商業」的誤解。商業並不是只有少數人才有能力從事的行業,而是人人每日都在從事的交易行為。米塞斯稱「每一個人都是商人」,這是對的。除了生活在老莊筆下的國度外,人們大部分的消費品都來自交易。我們在交易中設法提升自己的福利,但也絕對不能損及對方的福利,否則交易就無法完成。走進麵包店,我們都希望能以最少的錢買到大又好的麵包;而店老板則希望能賣得貴一些。但無論如何,當交易完成時,我必然覺得「很划算」而老板也覺得「有賺頭」。交易利得是兩人共創、共享的。當亞當史密斯提出「個人追求自利的結果會使雙方都獲利」後,後世反對自由經濟的學者卻誤解了「自利」一詞的含義,而將其視為「損人利己」。第12章提過,墨子已經能夠明確地區別「虧人自利」與「交相利」的不同,並指出能完成交易的自利行為是屬於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