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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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指導研究生論文原則﹕

  1. 欲選定本人為指導教授者,在徵求本人同意時,需準備一篇學術論文(可以是學期報告,已發表或是未發表皆可),以供本人參考。
  2. 碩士生在選定本人為指導教授後至其完成論文間至少要有21個月的時間;博士生則為40個月。
  3. 在選定本人為指導教授後,碩士生需於四個月內完成論文計劃大綱(含基本書目研究);博士生需於六個月內完成論文計劃大綱(含基本書目研究)。繳交論文計劃大綱一個月內,本人須明示提出計劃者是否同意該論文計劃之進行。若本人同意,則該生可逕行進入論文研究與寫作階段;若本人提修改意見,則該生需於一個月內完成計劃修改,再次徵求本人同意;若本人不同意,碩士生需於兩個月內另提計劃,博士生於三個月內另提計劃,再次徵求本人同意。若繳交計劃延誤超過一個月,則視為自動解除與本人的論文指導關係。若被指導者,仍堅持進行本人不同意之論文計劃,亦視為自動解除與本人的論文指導關係。
  4. 若欲申請論文考試,碩士生需於一年前提出,並需於提出後十個月內完成論文初稿,其他兩個月視情況需要進行論文之修改與補訂;博士生需於一年半前提出,並需於提出後的十四個月內完成,其他四個月視情況需要進行論文之修改與補訂。
  5. 要求本人指導論文之學生,每月至少須固定與本人進行一次會談。每次會談以半個小時為原則。在研擬論文計劃與完成論文前(碩士生八個月,博士生一年),則每兩個星期至少會談一次。 
  6. 在指導期間,本人得依「相關性」為判斷基礎,要求被指導學生閱讀相關資料、參加特定學術活動、與修習學術課程。
  7. 目前本人願意接受指導論文的學術領域為﹕先秦思想、宋明理學、中國儒學史(在適當的條件下也接受「台灣思想史」)。

欲選本人為指導教授者,須簽署並遵從本原則所列事項。若違反情形嚴重時,本人得以羅列事實,隨時終止指導關係。本原則若有修訂,以簽署時之原則為準,但得以參考新原則對研究生有利之事項,解決疑義。研究生得以其自身的學術利益為考量基礎,隨時終止與本人的論文指導關係。

 

 

06/26/2003